略阳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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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学籍管理秩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第一条  小学入学起始年龄为6周岁,条件较差的农村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小学一年级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小学毕业后,凡年龄不满17周岁,并且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少年都必须升入初中。      

第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入学通知书发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中小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城区学校应按照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户籍簿、房产证、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所在学校报名。

乡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原则上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在本地学校就读,个别学生可根据居所情况就近跨乡镇就读。

第四条  小学、初中新生开学后3日内无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应书面报告并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向未入学的学生及时发放催学通知书,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新生及时入学。

非新生开学后3日内无故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辍学,处理办法同前款。

二、建立档案


第五条  中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档案,并于开学后15天之内将新生花名册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小学要在15天内完成小学生学籍卡的填写工作。学籍注册号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编写,编号共7位,前两位为入学年份,第三、四位为学校或乡镇代号,后三位为学生序号(学校和乡镇代号见附件)。

初、高中新生入学后,应在15天内完成学籍档案的填写工作,并于30天内在县局办理新生录取工作。中学生的录取卡号即为学籍注册号。中学生学籍档案统一使用“汉中市学生学籍档案专用袋”,袋中资料包括:初(高)中学生录取卡、中学生学籍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体格检查表、中学生毕业生登记表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等。袋中有关的表册应按学期及时填写,如实记载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情况,不得逾期填写或弄虚作假。

第七条  学生档案由学校于新学年开学前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部门)统一领取。学校不得收取学生档案工本费,其费用从杂费或一费制中支出。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取得学籍后,原则上学生应使用统一姓名,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姓名的须持更名后的户籍簿及学校、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证明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中小学实行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单(册)制度。各学校应统一使用由省教育厅编制的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单。学生素质教育测评包括学生基本素质考核和学生素质水平评价,学校班主任应在每学期放假前认真填写报告单中的栏目,学生素质水平评价要用描述式的语言,以激励性评价为主,以全面的、发现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报告单每学期放假时发给学生,并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开学报名时学校收回报告单,由班主任妥善保管。学生毕业离校时,报告单由学校收回存档。

三、转学、休学


第十条  学生转学应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①学生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章;②学生持申请书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将申请书存档,并向学生开出转学证明,发放学籍档案;③学生持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素质教育报告单等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还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农村小学学生转学(出)需由中心小学开具转学证,村级及以下小学不得出具跨乡、县的转学证明。

第十一条  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务范围内的学生转入。

第十二条  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持有经接收学校签章同意的申请书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高中学生转学需在县、市招生部门办理会考成绩转移证明,并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号县内学校之间转学仍使用原号,跨县转学(入)需重新编号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联系,并在开学初3日内办完转学手续并入学。

原则上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的新生和第二学期毕业年级学生不能转学。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绝办理转学(出)手续,也不得私自接收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的转(入)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学校不得以学习成绩差等理由劝说、勒令、迫使学生转学、留级、休学、退学。学校不得在转学当中变更学生就读年级,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学生家长可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因病仍不能复学者,可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应予保留。休学期满经学校批准可复学,学校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年(班)级就读,学籍号不变。学生在休学期间不能转学。

四、毕业


第二十一条  小学、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按时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学校要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为学生颁发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

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由县直学校、中心小学、企办学校验印;初中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达不到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毕业:①操行列入差等者;②体育不合格者;③会考和考查科目成绩中有任何两门不合格(及格)或一科缺考者。

会考成绩达不到毕业条件或有缺考科目者,可于次年随下级学生重考相应学科,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毕业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于7月底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应编制毕业生花名册,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五、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状、奖品或授予荣誉称号。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家长;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修业年限的在校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已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对学生进行处分或撤销处分,应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并记入学生档案。

六、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县中小学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小学学籍的管理,县直、企办、城关镇小学由县局负责,其他乡镇由当地中心小学负责;全县中学学籍由县局教育股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和县直、企办小学,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落实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义务向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宣传学籍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要求其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部门应对参加小学和初中毕业考试学生的报名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正规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第三十条  县局实行学籍会审制度。每学期开学初在规定的时间,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和县直、企办小学按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集中会审。学校要认真做好会审准备,及时掌握未到校学生的具体去向,如实填报学籍统计报表(样标附后),不得瞒报、虚报、漏报、错报,做到按时赴审。

第三十一条  从2005年春季起,全县中小学学籍全面使用微机管理。学校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一律建立电子档案;在上报有关纸质档案的同时一并上报电子档案。要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学籍档案要作为学校长期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如违反本规定,即视为学籍管理混乱,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文教体育局。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