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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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临政发〔2005〕58号)和《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临政办发〔2007〕77号)文件规定,不断满足社会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对《罗庄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缴费、单独管理的办法。2008年度,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实际支出11000元征缴,以后每年均按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实际支出数作为缴费标准,单独筹资,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由经贸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采取降低费率、不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不低于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或单位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慢性病补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对于无力缴费的特困国有、区以上集体企业,由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贸(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三方联合确认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类给予财政补助。对已改制或已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5%补助,对因企业改制或破产而下岗失业的在职职工,可按照《罗庄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营困难或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补助;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逐步将在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终实现全员参保。对尚能维持生产但存在缴费困难的企业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补助;同时,企业必须为全体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之前,参保职工自基本养老保险实施(1993年1月1日)之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1月1日)以后,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其累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补缴。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五、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尚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不设个人帐户,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享受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个人负担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额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其他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

六、本规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