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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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1991]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粤教基[20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方可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参加户籍所属的地级市组织的升学考试。初中三年均在异地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属的地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借读地的升学考试,审查合格者进入高中学习;也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升学考试。

第四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的,不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情况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第六条 新生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附件1)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中旬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确认本辖区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的依据。备案后发现《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及电子学籍数据库资料有错误的,学校应及时报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实修改。

第七条 凡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应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表,永久保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为入学年度的末2位数;第3、4位为地级市代号(茂名地区为16);第5、6位为学校所属县(市、区)编号(茂南为01,高州为02,信宜为03,电白为04,化州为05,茂港为06,市直为07);第7、8位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附件);第9位为学生的性别号(1位数,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为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学号一经启用,非转学不再变更。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的,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的,作早退处理。

第九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的,应在回校后2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监测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意见》(粤教基[2004]4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校教学管理意见(试行)》(粤教基[2004]83号)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和《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籍表(试用)》(样式见粤教基[2004]115号文)。

第十二条 推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改变仅仅用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的状况。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件9),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具意见,学校审查同意后,发给休学证书。

第十四条 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1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1年。

请事假超过1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应予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休学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休学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休学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学生休学期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复学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应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校审查同意的,可继续休学1年。学校同意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2年,休学2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休学期满,无故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饬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生复学时仍使用原学号。

第五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按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使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附件7)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管理,并由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30日前分别填写《学生转入情况呈报表》(见附件2)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转学生的档案,由原校邮寄给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已办完转学手续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分别寄回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以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按上述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如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同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跨地级市转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我市转出到外省、外市(地级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2)从外省、外市(地级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应持有转出学校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学生为《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我市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经茂名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到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及其辖区内学校之间转学,必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表》,并经转出(入)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本省内互认。外省转入的学生的学分,由学校根据学生的修习情况、考核成绩并对照课程方案进行转换、认定,报茂名市教育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入学生的学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茂名市教育局备案。转出学生的学号原学校不能再启用。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但非普通高中学生不能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八条 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模块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二十九条 我市普通高中实行教学质量监测会考制度,学校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全市会考。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市监测会考者,经校长审查,县级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茂名市教育局同意,可予免试。

监测会考的考试科目由市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计和报告成绩。

第三十条 科目学业修习状况用学分登记,科目修习考核用等级报告学业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习的学时数达到规定要求、考勤符合学校规定、模块考核合格可认定学科类模块学分。

模块考核不合格的,必修模块允许补考或重修,选修模块允许补考、重修或另选(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应在高中三学年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学分由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及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教学指导意见制定有关标准或办法并公布后按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粤教基[2004]83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分认定工作。学分认定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有关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名。对违规认定和虚假认定行为除取消其认定的学分外,还要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学分:

(1)课程模块考核不合格;

(2)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的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的六分之五;

(3)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凡考试、考查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可予以补考。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学生已修学科的学分认定情况于每年的9月15日前(毕业年级为每年4月30日前)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毕业年级为每年5月10日前)上报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符合下列毕业资格条件之一的,发给《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1)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3年,德育总评(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其中语文、外语、数学各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各6学分,技术8学分,艺术6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并且获得选修学分28分以上(其中选修二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以上者;

(2)符合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条件的肄业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对准予毕(肄)业的学生,由学校登陆《茂名市中小学管理平台》打印一式3份的《普通高中毕(肄)业生名册》(附件4)连同名册封面(附件5)装订成册后送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连同数据库一起上报1份给茂名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上的相片统一贴大一寸彩色照片。证书经学校盖章、校长签章、县(市、区)教育局在"身份证号"后面盖"学籍管理专用章"(不能为钢印)、茂名市教育局在学生照片上加盖"广东省茂名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验核章"骑缝钢印后生效。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毕业证书集中送茂名市教育局验印。凡不按要求验核盖章、不按名册"序号"顺序整理上送证书的,应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肄业证书》:

(1)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3年,德育总评(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

(2)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3年,总学分在144分以上,但规定必达的必修、选修(含选修二)学分不足;

(3)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在校学习满1学期及以上,因故获准退学。

第四十一条 在学期间因学分不足而领取肄业证书的学生,可在领取肄业证书后2年内回原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须由学校填写《肄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登记表》(附件6),毕业证书内文的修业时间与原肄业证书的修业时间相同,发证时间以换发证书的日期为准,毕业时间从换发证书时算起。肄业生须持肄业证书方可办理换证手续。换发毕业证书后,原肄业证书由茂名市教育局收回销毁。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对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普通高中学校、违反规定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入(出)手续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弄虚作假办理毕(肄)业证书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或茂名市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打印。茂名市教育局依据《高中一年级学生名册》、《毕(肄)业生名册》、每学期的学分认定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进行验印,学校颁发。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8),经茂名市教育局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九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要通知家长。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应同时通知学生所在街道或乡村。

第五十条 对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 无故旷课1学期累计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市统一的《茂名市中小学管理平台》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按《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的要求,从高中一年级开始,为每位高中生建立学生档案,对学生的简历及德育考核、学业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学籍表、体质健康检查或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逐学期、学段和学年进行登记。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试用)》由教导处管理,学校指定有关人员填写,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再装订成册,随学生转出。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试用)》由学校永久保存,学生毕业及离校时不予转出。

第五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学校的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学生学籍表、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肄)业生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3)、《转学证》与《学历证明书》存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档案、学籍表、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学生所在学校或茂名市教育局学生服务中心印制,学校填发。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8日起施行。此前茂名市教育局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