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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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带动和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估计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措施落实不全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致使个别地区农村“三乱”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了《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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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和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是指对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群众信访办理情况,以及指导、协调和督促试点地区做好改革工作等情况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税改小组)领导本辖区的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税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具体负责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税改小组及税改办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内容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

第六条 各级税改办在同级税改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和方案;

(三)研究、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向同级税改小组提交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督促下级税改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下级税改办对信访的受理、处理和备案情况;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进口的情况;

(五)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和工作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

(六)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情况;

(七)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八)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的查处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是按照财政年度对农村税费改革各项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是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或工作需要,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或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明察与暗访、检查与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税改办应当根据当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并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相衔接。

第十条 除以暗访方式进行的检查外,其他检查应在实施检查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组成人员、具体要求等。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由税改办及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调部分下级税改办人员参加。抽调下级税改办人员参加时,实行交叉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组可通过进村入户、查阅有关账表、召开座谈会、听取农户意见等形式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各级税改小组及税改办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要求和内容,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如实反映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拖延、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及时与有关单位交换意见,督促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整改情况实行限时上报制度。同时,各级税改办要建立跟踪督查和结果反馈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由税改办汇总整理后,向同级税改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在农村税费改革监督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查处群众信访不力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对相关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借故拖延整改的,由同级税改小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引发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及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同级税改小组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或拖延检查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税改办提出意见,报经同级税改小组同意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由同级税改小组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检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