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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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暂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黔西南州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07〕20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均适用《黔西南州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表》。

第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应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参保人数及增减变动。参保单位应缴费人员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五条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报送本单位上年用工情况、上年职工工资财务年报表、领导签发职工签名领取的工资花名册等资料,并填写《黔西南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第六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参保职工增减变动,单位应填报《人员减少变更登记表》或《人员增加变更登记表》。参保职工因退休、死亡、辞职、除名、入学、入伍、出国定居、终止合同等原因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或终止参保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停保或终止参保手续时,必须足额缴清当月及其以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职工停保或终止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1日到10日。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中断缴费的待遇处理

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的当月,参保职工仍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从中断缴费次月1日零时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其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参保单位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次日零时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由参保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给予补偿。

第十条 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省规定生育项目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范围内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设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一)产前检查费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包括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检查以及特殊检查4个部分的费用。

全身检查主要有生育和营养状态、身高、体重、血压,检查心、肺、肝、脾以及脊柱和乳房检查。

产科检查主要有腹部检查,骨盆测量、阴道检查。

化验检查主要有血常规,血型、尿常规、尿糖,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

特殊检查主要有超声波检查,羊水检查,胎盘功能检查等。此项检查根据特定情况决定。

(二)接生费主要是指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三)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的会阴切开术和剖宫手术。

(四)住院费是指产妇在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等。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超过普通床位标准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药费是指职工从怀孕到分娩后出院,医生根据产妇需要给予的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

(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认的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用,受术者参加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其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

(二)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就医

参保职工应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三条 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一)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凭社保经办机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办理入院手续。

(二)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施行计划生育手续、凭社保经办机构证明及单位证明办理入院手续。

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必须选择“生育保险住院”类别,本次住院发生的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以内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项目(全自费项目)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费用由个人负担。

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未选择“生育保险住院”类别的,其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医院负担。

(三)办理入院手续时,参保单位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急救、抢救

参保职工因急救、抢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费用结算处理。转为住院的,按住院费用结算处理。

参保职工在门诊急救、抢救时,因特殊原因(分娩、死亡等)未能转入住院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住院发生生育保险费用的处理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期间,因终止妊娠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本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项目的费用。

第十六条 转诊、转院

参保职工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转诊转院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规定办理。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手工报销

生育保险暂未进入社保信息系统管理的,实行手工审核报销,纳入社保信息系统管理后,停止手工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配偶享受待遇报销的,持单位证明及计生部门证明、住院明细清单、出入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经办机构在农行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在月末将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划入州级社保机构收入户,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待遇支出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操作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黔西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