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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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黔西南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州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州公民。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以下简称荣誉公民)称号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定,可以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称号:

(一)为我州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曾在我州州级党政班子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三)在我州投资或为我州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向上争取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在我州对口帮扶和星火计划、科技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推进我州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地区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宣传推介我州、提高我州知名度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我州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采取部门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由州直相关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州政府办公室或个人直接推荐。

(二)审定。由州政府办公室对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授予。州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并通过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我州举办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待遇;

(二)对需在我州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士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居留许可;

(三)州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公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公民证书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誉的,取消其荣誉公民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