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授予荣誉证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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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授予荣誉证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荣誉证书,是指州人民政府为表彰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所作贡献而授予的写实性、荣誉性证书。

第三条 荣誉证书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由州人民政府州长签署,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授予。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荣誉证书申报受理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经推荐审定,由州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

(一)在全州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引进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管理和向上争取项目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州内投资或所经营、管理的企业(产业、行业),对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或产生重大效益的;

(四)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扶贫开发、扶危济困、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

(六)在宣传推介黔西南、促进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七)黔西南籍在外生活和工作对黔西南作出重要贡献的;

(八)在地方工作和行业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九)有其他特殊贡献应予表彰的。

第六条 申请授予荣誉证书,一般由所属单位根据其实绩表现写出推荐材料,经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或州直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荐,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推荐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授予荣誉证书仪式由州人民政府举行,由州长或受州长委托的副州长、秘书长颁发。

第八条 荣誉证书原则上每两年颁发一次。颁发的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授予荣誉证书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誉的,收回其荣誉证书。

第十条 被授予荣誉证书的集体和个人,其先进事迹可由宣传部门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