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参照《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奖范围
本州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奖。
三、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
(二)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
(三)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
四、奖励周期
每三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五、奖励标准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中国优秀专利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且每次每项评选名额不超过3个。
(三)知识产权奖每三年统一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对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的,颁发奖金,对获州级人民政府奖的,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评奖办法
(一)对州内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名牌产品奖、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贵州省名牌产品奖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家或省政府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二)申报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被认定为黔西南州知名商标、黔西南州名牌产品。
2.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或州级相同奖励。
5.专利、商标、名牌州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黔西南州优秀专利奖、黔西南州知名商标奖、黔西南州名牌产品奖的评选工作分别由州知识产权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职能部门商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四)每期奖励的组织工作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经费来源:
州级财政每三年按照设置的奖项金额数列入预算。
八、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