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社会志愿者协会
三明市社会志愿者协会
机构简介
三明社会志愿者协会是社会服务志愿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三明市辖区内实现会员共同意愿,遵照协会章程,开展社会服务志愿者活动。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各部门、县(市、区)设立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协会章程
三明市社会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三明社会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社会服务志愿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三明市辖区内实现会员共同意愿,遵照协会章程,开展社会服务志愿者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各部门、县(市、区)设立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市委文明办。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
(一)发挥志愿者协会职能和作用,规划、组织社会志愿服务工作,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各类创建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协调指导各团体会员组织开展志愿奉献活动。
(二)有计划地组织协会会员开展社区便民、扫盲、家教、医疗、维护治安、文艺演出、科技攻关、公益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为社会上有特殊困难者提供专业性帮助;
(四)开展重大灾害或严重危机时的救护工作;
(五)对志愿人员进行培训;
(六)同国内外志愿者组织之间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身体、技能素质。
(四)在三明社会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每年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不少于48小时,(注册志愿者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参加两次服务,连续五次或三个月未参加服务的将被暂停资格,劝退直至除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上交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二)填写《三明社会志愿者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三个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接纳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作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本协会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依照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 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团体会员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选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团体会员组织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共建经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和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即可生效。
第三十条 修改后章程应及时报送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