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伽制度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僧伽制度


出家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定及传统习惯。相传释迦牟尼成道后,到鹿野苑为 陈如等五人三转四谛法轮,同时始建僧团。但此时还未制戒,还没有传戒所规定的僧数。根据《毗奈耶》卷一所述,释迦“证觉”后第13年有苏阵那犯过,始与诸比丘结戒,创制波罗夷(意译为弃,即弃于佛法之外)不共住戒法。以后比丘越来越多,犯过失的也随之增多,于是陆续制定相应的禁戒,逐渐形成系统而完备的律制。



介绍


【僧伽制度(samgha)】

佛教分成上座、大众两个部派以后,南传佛教奉行上座部律,至今不衰。由于对律制的理解和奉行渐有差异,因而各国佛教又分成若干派别,僧伽除了有共同遵奉的戒律外,还有适应本国情况的僧团制度。有的国家还设有管理全国僧伽事务的僧王、僧议会和僧内阁或大长老会等。三国魏嘉平年间,大众部的《摩诃僧祇律》戒本传入中国,北传佛教僧众当时奉为准绳。后律典翻译渐多,从东晋到宋、齐、梁时代,中国僧众主要奉行说一切有部《十诵律》。后因提倡法藏部《四分律》的人增多,唐道宣便依据《四分律》建立律宗。此后汉族地区僧众一直奉行此律。

中国藏、蒙等地区佛教都奉行说一切有部律,有些寺庙还订立清规。如格鲁派拉萨三大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都有自家的清规,它们设有“堪布”(相当于汉地丛林的“住持”)、“翁则”(负责领众念诵修持,相当于汉地丛林的“维那”)、“格贵”(蒙族佛教叫“格斯贵”,俗称“铁棒喇嘛”,监察僧众勤惰,相当于汉地丛林的“僧值”)、“涅巴”(管家,职掌库房财务等)、“强佐”(管理扎仓行政事务和财产)等职分司各事。

中国傣族等地区巴利语系佛教的最高领袖称“松迪阿伽摩尼”,寺院住持称“都龙”,奉行的律部和僧制与南传缅甸上座部佛教大同小异。

日本佛教的律制主要是中国唐代鉴真传去的,也是《四分律》。后来有些寺院又传中国寺院的清规。日本佛教管辖一宗一派的首领一般称“管长”,但有些宗派如天台宗称“座主”,西本愿寺派称“门主”,大谷派称“法主”等。天台、真言、禅、净等各宗各派也都各有自家的规制。

佛事仪式与节日

佛事仪式 原是释迦时代所行的宗教活动,传到中国后演变为应赴社会的经忏、佛事等一套固定仪式。主要有忏法、水陆法会、盂兰盆会、焰口等。藏族地区的佛事仪式,其诵经说法、传召大会等显宗法事与汉族地区佛教基本相同。另外还有密宗的传法灌顶和修法等仪式。傣族地区佛事仪式则或多或少带有当地居民固有的鬼神崇拜和精灵崇拜等的痕迹。

主要节日 有佛诞节(亦称浴佛节)、成道节(亦称佛成道日、腊八节)、涅盘节、观音节(中国汉族地区于农历二、六、九三个月的十九日为纪念观音的节日)、世界佛陀节(亦称维莎迦节,即南传佛教将释迦的诞生、成道、涅盘并在一起纪念的节日)、驱鬼节和跳神节(藏族地区佛教节日)、泼水节(傣族佛教节日)、佛牙节(斯里兰卡的佛教节日)等。有些节日已成为民俗。

佛教僧尼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定及传统习惯。


出家

佛教信徒为求解脱而出家修行。这种制度原非佛教所创始,古印度早有此风尚。佛教徒出家,先要剃发,这是取得僧人资格的必要条件。一般出家人不留胡须,但中国出家僧人剃后仍有复留者。南方国家和中国傣族地区僧人一律不留须。僧人不是充当人、神之间的中介的神职人员,也不能代人祈福禳灾或代神降福免罪。藏传佛教中噶举派、萨迦派等的传法者在家和出家的都有。格鲁派坚持出家制度,寺院有严格的宗教生活。泰国、缅甸和中国傣族地区佛教的出家制度有所不同,男子一生中或者在未成年以前都要出家一次,到寺庙中过僧团生活,接受佛教教育,过了一段时间再还俗。出家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只有三个月,有的数年或数十年,终生为僧的极少。

受戒

佛教徒出家,成为沙弥和沙弥尼,必须受持十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涂饰香鬘、不视听歌舞、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蓄金银财宝。以后不须受具足戒。对比丘和比丘尼要求更严格。中国汉地实行昙无德部《四分律》,比丘戒有250条,比掭经戒为348条。藏传佛教实行说一切有部律,比丘戒为258条。东南亚佛教比丘戒为227条,出家人依戒法规定受持此戒,即取得正式僧尼资格。中国汉族僧尼,由于信仰大乘,除受上述两种戒外,还规定须受菩萨戒。在受此戒时有在头顶上烧香疤的习惯。据说至元代已形成制度。1983年12月,中国佛教协会在《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中,认为这种习惯,“并非佛教原有的仪制,因有损身体健康,今后一律废止。”其他民族僧人受戒,原无此项规定。

安居

亦称夏安居、雨安居。古印度在雨季的三个月里,禁止僧尼外出,认为此时万物滋生,外出行走,易伤草木小虫,应定居于一处,坐禅修学,接受供养。这段时间称为安居期。在中国,安居期为农历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称夏坐或坐夏。安居前一日称结夏,安居终了举行自恣羯磨,称解夏。

羯磨

意为“会议办事”。僧团按戒律规定,处理僧团或僧侣个人事务时,必须由一定范围内的全全僧众集会决定。一般表决方式为口头问答,征求同意。同意的不说话,不同意的表示意见。大家不说话,羯磨师(执行主席)就说:“僧人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有受戒羯磨、布萨羯磨、自恣羯磨以及临时商办某事而举行的羯磨等。

素食制度

中国汉族僧尼特有的禁止肉食的制度。比丘戒律中原无此项规定,是梁武帝萧衍根据《大般涅盘经》等的教义提倡而普遍实行的。中国蒙藏族喇嘛一般都吃肉;中国傣族和南方国家僧人一样,他们托钵乞食或受人供养,也不排除肉食。大小乘戒律规定僧人不准吃荤,乃禁食大蒜、大葱等气味浓烈、刺激性较强的食物,不是禁止肉食。

(1982年山西应县木塔中发现的辽代戒牒)

丛林清规

丛林,原称“阿兰若”意为森林、丛林。印度原用以称僧众住处。佛教建立寺院后,泛指佛寺。清规即僧众日常应遵行的规定。在古印度,佛教原规定“三衣一钵,日中一食,树下一宿”。佛教开始传入中国时,原也仿效“依律而住”,但这种不事生产的乞食制度,同中国社会生活不相适应,因此逐渐建立了僧人日常行持、说法、普请(劳动)等的规则。中国最早是东晋道安立下的规范。唐代百丈禅师根据禅宗僧伽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著名的《百丈清规》,其中规定僧侣在修道的同时,必须参加农业生产,自食其力,“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过农禅的生活。但《百丈清规》久已失传。现全国僧众遵行的《敕修百丈清规》,是元德辉禅师参照唐宋诸家清规,依托百丈之名修订的。

寺院管理制度

古印度僧团中原只有执掌、监督进食等事项的上座,称为维那,此外别无他职。传入中国后,逐渐形成严格的寺院管理制度。唐以前僧职有上座《全寺之长)、寺主(主管一寺事务)、维那(管僧众庶务),称为“三纲”。唐以后禅宗寺院职位繁多,主管一寺的称住持,亦称方丈、堂头和尚。下设执事僧,一般有西序头首和东序知事。西序有前堂首座和后堂首座(统领全寺僧众)、书记(执掌文书)、知藏(掌佛教经籍)、知客(负责接待处来宾客)、知浴(掌管浴室)、知殿(管佛殿、法堂的香灯)等。东序有都监事(总管寺务)、维那(领众熏修,执掌僧众威仪进退纲纪)、副寺(掌管财务、总务)、典座(管理饮食、住宿等)、直岁(管理寺内劳务)等。

藏传佛教的寺院

藏传佛教的寺院,有执堂全寺僧众纪律的协敖;管札仓内僧众纪律的格贵;札仓主持人勘布;领僧从集体诵经的翁则;管理札仓行政事务和财产等的强佐;管理札仓内学经事务的雄赖巴等。蒙族地区寺院僧职大体与西藏相同。

傣族聚居地区

傣族聚居地区,佛教僧制最高领袖为松迪阿伽摩尼(大僧正长老),其下有松迪(僧正长老)、帕召祜(阐教长老)、僧伽罗阇(僧王,僧主长老)、沙密(沙门统长老)、祜巴(都统长老)、都(比丘)、帕(沙弥)等。

东南亚的僧伽制度

东南亚一些流行佛教国家的寺院组织和僧伽制度,甚为复杂。泰国僧伽是按行政区划分的,在中央设有僧王、大长老会、僧侣法庭、教学监督部等,地方设有僧长、僧官等,僧侣还划分各种品位等级,分别负责寺庙的管理工作。

欧美的僧伽制度

佛教传入欧美后,寺院组织为了适应西方社会生活方式,有了很多变化。有些佛教派别的寺院称为教会,和基督教一样划分为若干教区,每个教区辖有若干教会和附属团体,教区和教会都设有专职僧侣,如美国佛教会还附有佛教青年会、妇女会等。

相关分词: 僧伽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