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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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有关部门为满足行政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活动。

第三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负责全行业统计任务,健全行业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和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责任协助市统计局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六条 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经市统计局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 拟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填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新增、调整或续批)审批申报表》;

(三)调查方案,相关文件,包括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表式、指标解释等。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收到部门送审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未经市统计局审批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调查适用的统计标准应当与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专业标准相一致。统计调查表式应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报送及公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的记载要与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及统计报表相一致,台账登录必须及时、连续、完整,并进行数据备份。统计台账数据如有修改变动应作详细说明,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统计局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属于全市综合性的统计资料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应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并自觉接受市统计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报告制度,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负责人审核、签字。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逐项进行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审核,并与相关统计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核查原因,修改订正;确属特殊情况的,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 综合运用技术审核、综合判断、实地核实、集中会审等科学方法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与分析。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为本部门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不断改善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和提供的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统计调查数据库,积极推行网上直报数据采集系统,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统计局对本规定执行情况每年选择若干个市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统计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拟定本部门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