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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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中小学校、教育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主任领导下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体制,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含各种劳务、手续费),财务收支由校长、主任一支笔审批,并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及教育单位的一切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自立项目的乱收费行为发生。除师生伙食、工会经费、学校基建专帐管理外,不得设立小钱柜。

三、各学校不得自行调整、调换财务人员。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及其以上单位会计由县教育局统筹调配任免;乡镇小学会计由中心学校提名报县局审批,中心学校发文任免;村小会计由中心学校统筹调配任免;专职出纳比照会计管理办法管理,兼职出纳由学校确定,并报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小学以上学校财务人员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由县教育局负责;村小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由中心学校负责。

四、中心学校财会人员在做好自身财务工作的同时,负责本单位基建维修、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对所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经济违纪案件查处以及基建维修、固定资产、财务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五、中小学、县直教育单位财会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规则》,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设置会计帐薄,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严格票证、帐务管理,规范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当好单位领导的参谋与助手。

六、各中小学的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凡应收的预算外资金,应积极组织收入。预算外收入,县直单位一律全额交财政专储,不得少交和坐支,有条件的乡镇学校可交乡镇财政专储。对违反财会法规制度的收支和不符合财务规范的票证应拒绝入帐,并应主动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迅速纠正,若主要领导不予纠正,应向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初、高中招生中违反工作纪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所发生的一切支出费用不予核报。在申报基建维修项目、办理固定资产、仪器设备采购业务中,应严格按照西教发〔2003〕64号西乡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西乡县教育系统中小学基建及校舍修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西教发〔2005〕101号西乡县教育局关于转发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汉中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单位之间经济业务往来,按照银行转帐最低限额规定,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为确保现金安全,各学校、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学校、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八、实行民主理财,帐务公开。学期末,应组织人员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清算,作出财务分析报告,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规范财务活动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兼管实物保管;校长和非财务人员不得直接经办单位财务收支事项,特殊情况下经办的财务事项,应及时同财务部门清结手续。

十、学校及教育单位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守纪,不得干预、阻挠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要帮助财会人员解决在工作中履行职责时遇到的实际困难。

十一、学校及教育单位所发生的违反财务制度、乱收费、胡支乱用、挥霍浪费等现象,凡财务人员知情不汇报、不抵制,除追究学校、教育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财务人员责任;因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差、业务素质不高、法纪观念不强而违反财经法规制度,除追究财务人员的主要责任外,还应追究学校教育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教发〔2004〕17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