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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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治理和恢复环境义务,有效治理因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7〕38号)和遵义市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08〕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

(一)县级以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

1、整合矿山按照整合前的设计规模之和计算缴存保证金,如整合前的设计规模之和大于整合后的设计规模,按照整合后的设计规模计算缴存保证金。

2、技改扩能矿山按照技改扩能前的设计规模缴存保证金,投产后按技改扩能规模缴存保证金。

3、对处于基建期的矿山,保证金按应缴存总额的20%缴存,投产后按全额缴存。

4、灰岩类矿种缴存基价统一按“建筑用砂石”即0.5元/m3的标准确定。

(二)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

1、保证金不限定最低额,按计算金额逐年缴存。

2、县内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分三类缴存。

第一类:东皇镇、温水镇、良村镇等乡镇的矿山,缴存基价按0.5元/m3标准执行。

第二类:土城镇、同民镇、醒民镇、习酒镇、隆兴镇、回龙镇、桑木镇、二郎乡、民化乡、马临工业经济区等乡镇的矿山缴存基价按0.4元/m3标准执行。

第三类:永安镇、官店镇、仙源镇、寨坝镇、程寨乡、三岔河乡、大坡乡、坭坝乡、二里乡、桃林乡、双龙乡等乡镇的矿山,缴存基价按0.3元/m3标准执行。

二、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严格按照省、市关于保证金的管理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足额保证金到指定的银行,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县级以上颁证矿山须由资质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由编制单位聘请三名以上专家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局、环保局备案。企业矿山需对地质环境保护或治理恢复时,由该企业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国土局、环保局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县级颁证矿山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县国土局、环保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具体问题

对调整标准前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矿山企业可提出返还多缴存保证金申请,报原核定保证金的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出具返还核定书后,由市商业银行返还。

四、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