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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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习水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县人民政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劳动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标语、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广泛宣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促进全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高度重视。群众利益无小事,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切实关心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医疗保障,对照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三、加强管理。县劳动社保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管理,严格按照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待遇,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习水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自谋职业、创业致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遵府办发[2004]68号)和《习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习府发[2002]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及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除外),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并入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运行管理,不单独建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我县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在本县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的费用;从次年起,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足当年的费用。

五、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我县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被单位开除的除外)不实行等待期,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续保手续的。

(三)本办法下发前已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职工,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

以上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后,2001年3月1日前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连续满10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上述规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标准,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习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