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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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8号)及遵义市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维护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益,稳定基层队伍,规范单位内部分配办法,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进全县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统一绩效工资标准待遇。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相同职级人员,原则上实行大体相同的绩效工资标准。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绩效工资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实施绩效工资后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和实物的行为。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为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绩效工资核算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的额度和规范后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除保留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取消。同时归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的30%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与当地事业平均工资水平衔接,标准见附表。

四、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岗位津贴)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占同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贡献等因素,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办法,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在主管部门核定绩效总量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不参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按照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标准见附表。

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比照机关和义务教育学校同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以县为主,纳入财政预算。

2、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3、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按有关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护龄津贴)除外,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违反政策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2、在职人员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执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任(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期间暂按在职人员最低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新录(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暂按在职人员最低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3、2009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4、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5、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

(1)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2)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3)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6、对应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收入水平已高于我县绩效工资水平的单位,可申请暂缓实施绩效工资。但不得提高现有工资收入水平和必须按照我县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自行统筹解决好本单位退休人员的补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