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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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




概况


定位

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是研究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的全国性、群众性学术团体和外语教师组织。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的个人会员主要由各地外语教学研究人员及骨干外语教师构成。

研究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的理论,开展学术课题研究

2009年,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开展了“中国K-12英语教育创新研究课题”,首批六个课题研究方向对外公布,13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有兴趣参与课题实验的教研室或中小学校代表参加了课题开题会议。课题开题以来,课题管理办公室共收到70家课题单位的申请材料,陆续向30多家单位下发了立项通知。

组织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交流外语教研经验

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已举办了15次全国性学术年会、2次基础英语教学国际研讨会、11次全国外语教研工作研讨会。

学会每年组织全国英语教学观摩研讨会、全国基础教育英语水平等级考试、教科研资助金项目、全国基础外语教育教科研研修班;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优秀教科研论文评选、全国优秀中小学外语教师评选。学会还与全国各地、各有关单位合作开展中小学外语教师培训,近些年有上万名教师参加了各种培训。

介绍国内外现代外语教学理论,传递外语教改信息

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通过会刊、会报和网站三个宣传平台,与专家、读者和一线教师等建立了良好的联系。学会在发展中不断吸收外语教育战线上涌现出来的教改先进人物、优秀科研人才和骨干教师参与学会的各项工作,团结社会各界共同为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事业献计献策,极大地促进了中小学外语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使我会具有了较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向中国教育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受教育部师范司的委托,目前学会与全国教师教育学会承接建立“中小学英语教师专业水平等级标准(试行)及培训、考核、认证体系”。

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教育学会的领导下,配合教育部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与多家报社、出版社和商业机构展开了合作。我会很多理事和会员直接参与了我国基础教育的两项主要工程“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和“跨世纪园丁工程”的实施以及外语课程改革的研制与实施。

组织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还同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开展了丰富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的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受中国教育学会领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团结全国广大的中小学外语工作者,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外语教育改革,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外语教育教学体系,为提高我国国民外语素质而奠定坚实基础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中小学外语教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总结、交流外语教学、教研工作经验;

(三)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专业委员会某些较重大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

(四)介绍国内外的现代外语教学理论,交流外语教改信息;

(五)组织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

(六)向中国教育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性大行业系统的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以及从事中小学外语教学与研究的有关单位和面向中小学外语教学的出版社和报刊编辑部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下列人员为个人会员:

(一)本会理事、各专业组组长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外语教研员为当然个人会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区级外语教研员中的骨干,职称在中级以上者;

(三)中小学外语教师中的事业心强并在教学和教改中已取得明显成绩,职称在中级以上者。个人会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负责向本会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名单并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及其他活动;

(三)得到学术研究和教学实验方面的可能协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会员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中小学外语教学的情况和问题;

(四)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通过、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听取并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提案,并向中国教育学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会的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采用单位理事制,由各有关方面提出理事推荐名单,经过民主协商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常务理事19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任期4年,连选者得以连任。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三)批准会员入会,接受退会申请;

(四)召开学术讨论会,评选并推荐学术论文;

(五)组织和协调研究活动,评价并介绍研究成果;

(六)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性学术组织,分别组织各项专题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事业费收入、会费以及接受捐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