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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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简介


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中小学劳动技术、通用技术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自1994年9月成立以来,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的校长、教师和教育科研教研人员,以及关心、支持劳动技术教育的社会人士,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创新,理论创新,在“双重探索”中发展劳动技术教育,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教学观摩研修等活动,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决策服务,为一线教学改革服务。为推进全国中小学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还创办有会刊《综合实践—劳动技术教育》。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在中国教育学会领导下,研究中小学劳动技术(通用技术)教育的学术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中小学劳动技术(通用技术)教育的校长、教师和教育科研教研人员,以及关心、支持劳动技术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和社会人士,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教育创新,理论创新,在“双重探索”中发展劳动技术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劳动技术(通用技术)教育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为推进全国中小学劳动技术(通用技术)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组织中小学劳动技术(通用技术)课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验,探索劳动技术教育的规律,总结推广教学改革经验。

举办专题讲习班和各种业务进修学习班,组织会员学习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通过学术报告、论文交流、专题讨论、教学考察等形式,开展国内外劳动技术(通用技术)教育的学术及文献资料的交流活动。

第四条 通过科学研究与实验,取得理论研究成果和教改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决策服务,为一线教学改革服务。

组织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优活动;组织开展有关的技能竞赛活动。

组织研制和推广学校劳动产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人会:

1、 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教研人员、教育科研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

2、 关心和支持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的专家、学者;

3、 热心为中小学劳动技术课做好配套和服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4、 企业和生产劳技课用品的有关人员。

会员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秘书处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团体会员

凡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中心(基地)以及热心支持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3、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取得有关资料,接受有关专家指导;

4、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 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定期向本会递交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提供有关的学术资料及教育教学信息;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领导关系: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日常事务的决策与处理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1、 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2、 选举本会理事;

3、 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

1、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连任四年,可连选连任;

2、 理事会可聘请专家及有关领导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3、 理事会成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本会工作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将不再担任理事;空缺的理事席位,根据实际需要,由理事长推荐人选,常务理事会批准补任理事。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1、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连任四年,可连选连任;

2、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3、 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4、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5、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举办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3、 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赞助。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本会经费单独设帐,专款专用,日常支出由秘书长审核批准。秘书处每年年底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