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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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管理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责的国有林场等,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责任划分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三、主要职责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防火重点期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

(二)各县(市、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配备3至5人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一级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级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留死角、盲区,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确定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机具。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市、区)要组建60人以上,乡镇要组建30人以上的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并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责任追究

(一)乡镇和相当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以上的。

2.全年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二)县(市、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该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1‰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政府分管领导和林业局相关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3小时内不到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5.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三)乡镇和相当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60公顷或连续24小时未扑灭森林火灾的。2.所管辖内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3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3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4.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5.辖区内全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1.5‰的。

(四)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200公顷或连续48小时未扑灭的。

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7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6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因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5.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2‰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或指使技术鉴定人员假报、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暂行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负有领导责任,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按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故处理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应及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损失鉴定,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或行政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

(三)凡发现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