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行政执法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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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行政执法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办案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办案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财政部及省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案补助经费是为了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管理功能,保证县域社会环境的长治久安,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根据湄潭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安排补助行政执法单位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办案工作经费的不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交县级财政,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补助费包括中央、省、市及县本级安排的办案补助。

第三条 办案补助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保基层、保基本运转的原则。

2、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

3、坚持办案补助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4、坚持经费开支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 办案补助费的申请、审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

1、办案补助费的申请、审批。

行政执法单位申请拨付办案补助费时,应报送申请办案补助费的报告,属上级专款的,应按照专款拨付程序申报;属县本级安排的,应将报告提交县财政局国库股初审,再由县财政各相关业务股室按照我县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并结合单位实际,签署办案补助费指标安排意见,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送预算股下达指标。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按照支出有序安排用款计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资金的理由、申请补助资金的额度和时间期限、补助资金的支付内容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2、行政执法单位办案补助费的分配。

结合我县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我县罚没收入管理体制实行一定两年。县财政部门视当年财力,提出办案补助费分配预算,按规定报批后,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各执法单位执行,并按办案补助费的10%统筹县“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应急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此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行政执法单位办案补助标准,除因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得变更。

3、办案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①、支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业务费补助。

②、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等。

4、办案补助费的监督管理

① 各行政执法单位收到县财政下达的办案补助指标后,应按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向下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拨款执行及使用管理情况。

③ 办案补助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④ 财政部门每年对办案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的问题,以及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或案件,县财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罚没收入票据管理及收入划缴

<一> 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1、各行政执法单位应设专人核发、管理票据,建立票据的保管、核发、核销等管理制度,健全本单位票据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领、用、存、销手续。

2、除国务院和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外,行政执法单位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票据。

3、行政执法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严格按照票据所列栏目填写。严禁将罚没票据交由无执罚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 收入划缴

根据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行政执法单位使用的罚没收入票据由县财政局综合股全程监督管理,罚没收入的划缴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监督执行。具体操作程序为:县级执罚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农行)交款,代理银行(农行)代行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入存入非税收入专户;对县级行政执法单位的延伸机构(站、所、股、室)由主管部门的财务人员到县财政局综合股领购票据,根据实际情况核发票据到延伸机构,实现的收入及时缴入乡镇财政所开设的非税收入过渡专户,财政所凭延伸机构的主管部门通知划入县财政在农行开设的非税收入专户,各执法单位一周内必须通知划缴延伸机构存入乡镇财政所过渡专户的所有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