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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详情>>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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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本办法所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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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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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ArchivesLaw(ContentChapterIChapterIIChapterIIIChapterIVCh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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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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