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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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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对受
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2006年7月1日第85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我校受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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