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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奏变奏曲

复奏变奏曲,以4~8小节的低音旋律或和弦进行为主题(前者如J.S.巴赫的c小调《帕萨卡里亚》,后者如他的d小调《恰空》),当主题不断反复时,上方声部蜿蜒不绝地变化复调结构与和声织体。在巴罗克时期的组曲中,有些舞曲反复演奏时,往往将旋律加以装饰,或同时改变其织体。 详情>>

复奏 变奏曲 变奏 奏曲


复奏

司法名。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此制确立于北魏和隋,清代因之。顺治初,定朝审情实人犯,由刑科三复奏闻。雍正二年(1724)定秋审人犯亦照朝审例三复具奏。所谓三复奏,即秋审、朝审定拟情实者,冬至前在刑部尚书、侍郎及大学士、军机大臣参与下,皇帝根据招册,反复斟酌,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次复奏,请皇帝再予考虑。这三次复奏,勾决时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后 详情>>

三复 复奏


复奏复奏

三复奏五复奏为缓和阶级矛盾,同时把司法大权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就已正式确立,至隋朝确定为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准执行。唐律对此作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批准的或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须经过“五复奏”。 详情>>

三复 复奏 奏五 五复 复奏


死刑复奏

唐朝规定,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这被称为死刑复奏。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即要经过三次复奏。唐太宗时一度改为五复奏,而且是“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司法官违反复奏规定的,要被处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引自《唐律疏议.断狱》)。最早始于《北魏律》,指死刑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详情>>

死刑 复奏


死刑复奏

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详情>>

死刑 复奏 奏制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汉代,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复核。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子开始予以重视。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 详情>>

死刑 复奏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