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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当


guò dàng 超过相抵之数。《汉书司马迁传》:“与单于连战十馀日,所杀过当。” 唐 张九龄 《敕安西节度王斛斯书》:“顷与突骑施攻战历涉三年,降虏生俘,所获过当。” 1.过分;失当。 晋 葛洪 《神仙传彭祖》:“譬犹水火,用之过当,反为害也。” 唐 白居易 《论孙璹张奉国状》:“至于姓名,众未知有,纵有才略,堪任将帅,犹宜且试于小镇,不合便授此重藩。岂唯公议之间,以为过当;亦恐同类之内, 详情>>

紧急避险过当

犯罪形态犯罪认定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 详情>>

紧急 避险 过当


避险过当

简介避险过当的处罚简介【词语】:避险过当【注音】:bìxiǎnguòdàng【释义】: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避险过当的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详情>>

避险 过当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 详情>>

防卫过当 防卫 卫过 过当


过当

guòdàng超过相抵之数。《汉书·司马迁传》:“与单于连战十馀日,所杀过当。”唐张九龄《敕安西节度王斛斯书》:“顷与突骑施攻战历涉三年,降虏生俘,所获过当。”1.过分;失当。晋葛洪《神仙传·彭祖》:“譬犹水火,用之过当,反为害也。”唐白居易《论孙璹张奉国状》:“至于姓名,众未知有,纵有才略,堪任将帅,犹宜且试于小镇,不合便授此重藩。岂唯公议之间,以为过当;亦恐同类之内,皆生幸心。”明冯梦龙《精忠 详情>>

过当


矫枉过当

jiǎowǎngguòdāng〖解释〗比喻纠正错误超过了应有的限度。同“矫枉过正”。〖出处〗清·周亮工《书影》卷四:“石公此论,未为不是;惜乎矫枉过当,遂开后人口实。”〖示例〗盖文人~,有为而言也。★清·施闰章《重刻〈何大复诗集〉序》 详情>>

矫枉 过当


过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例外规定,是一种特殊的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刑法设立无过当防卫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那些严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害。 详情>>

过当 防卫


正当防卫过当

[基本概念][概述][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基本概念]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概述]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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