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共和国”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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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遵循《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认为上述现象对各方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遵循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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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民事司法协助(第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章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第三章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三编刑事司法协助第四编其他规定第五编最后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编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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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执行刑罚。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以下刑罚的犯罪:(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以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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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发展两国教育领域合作与交流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吉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吉尔吉斯共和国的高等学校。第二条中方承认吉尔吉斯共和国完全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学校。第三条吉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职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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