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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


读音 解释 ( 基本解释 详细解释 ) 读音 【词目】某些 【拼音】mǒu xiē 解释 基本解释 [certain;a few] 表示不只一个或一种的不定数量 这一批评只针对某些学生 详细解释 表示不止一个或一种的不定数量。 毛泽东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这种矛盾包括……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 毛泽东 详情>>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2001年12月21日,日内瓦)适用范围1、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二条所指的情况,其中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任何情况。2、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除了适用于本条第1款所指的情况外,还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三 详情>>

禁止 限制 使用 某些 可被 认为 具有 过分 伤害 力或 滥杀 滥伤 作用 常规武器 常规 规武 武器 公约 第一 修正案 修正 正案


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第一条(1)“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2)“运输契约”:仅仅适用于根据提单或者只要是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所订立的运输契约,而对订有或依据租船契约所发的上述任何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则自此项提单或凭证规定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起,亦包括在内。(3)“货物”:包括各种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各类的物件,但活的动物和在运输契约中载明装于甲板上 详情>>

关于 统一 提单 某些 法律 规定 国际 公约


解决汇票、本票某些法律抵触的公约

1930年6月7日在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公约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规定当事人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规定允许一级反致或转敛。即如本国法指向适用其他法律时,则适用于其他国家法律。票据行为的形式依行为地法规定。但当事人双方为同一国籍时,只要一方在国内,则票据行为依其本国法规定的形式。2.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出票人的义务受付款地法支配,票据上其他签字人的义务受行为地法支配,但在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诉讼的期限,不 详情>>

解决 汇票 本票 某些 法律 抵触 公约


解决支票的某些法律抵触公约

193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与“统一支票法”同时订立,是“统一支票法”的补充,被欧洲大陆国家广泛采用。1934年生效。其主要内容有:支票持有人的行为能力依据当事人本国法。支票付款人行为能力依据付款地法。支票签字人行使追索期限依据票据成立地法。因支票所订契约形式依契约签定地法。拒绝证书的方式以及作成的期限,与其他用以执行有关支票追索权行为的方式,依行为所在地法。支款地法决定下列事项:1 详情>>

解决 支票 某些 法律 抵触 公约


某些

读音解释(基本解释详细解释)读音【词目】某些【拼音】mǒuxiē解释基本解释[certain;afew]表示不只一个或一种的不定数量这一批评只针对某些学生详细解释表示不止一个或一种的不定数量。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这种矛盾包括……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某些错误东西的存在是并不奇怪的,也是用不着 详情>>

某些


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第一条 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第二条 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状态,本条规定亦得适用。第三条 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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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名称制定背景内容组成公约常设机构生效时间名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PriorInformedConsentProcedureforCertainTradeHazardousChemicalsandPesticidesinInternationalTradeRotterdam),简称《鹿特丹公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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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onOffencesandCertainOtherActsCommittedonBoardAircraft)简称《东京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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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共十一条,自1981年4月10日起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为期十二个月。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共有的第二条所指的场合,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四款所指的场合。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中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减损缔约国根据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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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本议定书针对的是本议定书中界定的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陆上使用,其中包括为封锁水滩、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而布设的地雷,但不适用于海洋或内陆水道中反舰船雷的使用。基本介绍达成协议如下关于作记录的指导方针基本介绍【颁布日期】1980.10.10【实施日期】1983.12.02各缔约国:回顾每一个国家遵照《联合国宪章》不得在其国际关系上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对付任何国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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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目录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二章运输凭证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四章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第五章一般和最后条款缔约各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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