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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在教育领域的进一步合作,为确定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遵循双方各自内部规定标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第二条乌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升入乌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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