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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巡警巡察应当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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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简介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简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执行巡察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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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从严治警,提高巡逻警察(以下简称巡警)的素质,保障巡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支队下设大队、中队。巡警的巡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巡警在城镇的道路、广场按照巡警支队确定的巡区、巡段进行昼夜巡察。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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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条例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管理与处罚第四章决定与执行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条例信息(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城市治安管理,防止违法犯罪活动,为公民提供紧急救助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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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使

官名。唐代前期巡行地方的大吏。常在水旱灾害后派遣五品以上之内外官充任,掌考察官吏,赈济灾民,称巡察使。有时称“安抚使”或“存抚使”,亦称“宣抚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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