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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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额医疗费补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大病、重病的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实行医疗保险费用补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缓解部分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矛盾。

二、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共同负担,用人单位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计算基数。

(一)机关事业和企业参保单位

1、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单位按每人每月12元标准缴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月按5元标准缴费。

2、企业参保单位。单位按每人每月9元标准缴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月按5元标准缴费。

(二)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单位按每人每月9元标准缴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月按5元标准缴费。单位缴费部分资金由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大额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四、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参保人员按一个自然年度计算。

(一)机关事业和企业参保单位

1、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一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享受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2、企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一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部分,享受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二)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参保人员一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部分,享受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五、需纳入大额医疗补助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伊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核。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得纳入大额医疗补助的支付范围。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

七、到2011年国家天保工程对一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补助结束,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森工企业一次性安置退休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森工企业一次性安置未退休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八、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中的院墙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能否开展大额医疗补助。

九、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和关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乙类药品分类管理,以及医疗保险患者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

十、市政府根据大额医疗补助基金运行情况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对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及核销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监督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嘉荫县、铁力市参照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伊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和〈伊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03〕3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