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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 详情>>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在我省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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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保障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做好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和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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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1999年8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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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内容分类】民政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内容分类】民政【文号】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颁布日期】 1990年11月05日【生效日期】 1990年11月05日【正文】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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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若干规定

(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和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已有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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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庭。第三条 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二年。第四条 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原则:(一)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包括在城镇和农村入伍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均应对其家庭给予优待。(二)对于批准入伍的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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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

(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私营等各类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公民。第三条 各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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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20日辽政发[1989]111号文件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条例》第二条所列人员。 凡在我省境内安置退伍义务兵,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可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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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臼∈导剩?贫ū臼凳┫冈颉?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含旅)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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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一号(1989年7月15日)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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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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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徐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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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日期】1998-07-20【生效日期】1998-08-01《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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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 《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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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共计十九条。简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简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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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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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取得了全国范围的、巩固的人民政权之后,全国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团结的生活和进行和平建设的可能,这就具备了按照一定计划进行统一的征兵和退伍工作的条件。随着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的胜利,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迫切要求实行义务兵役制,轮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实现保卫祖国的愿望。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条件基本上已经成熟。英文名称历史义务兵的待遇义务兵服役期限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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