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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赤府办发[2006]78号)和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要求,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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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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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 详情>>

占补 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

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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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3 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孙文盛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详情>>

耕地 占补 平衡 考核 办法


土地占补平衡

深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把耕地保护责任制延伸到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并层层分解下达了耕地保护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了地块和户,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体系;加大对基本国策和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基本农田保护意识,以创建全国基本农田规范化建设示范县为契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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