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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 优抚主要对象 优抚对象人数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优抚对象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 定享受抚恤优待。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 详情>>

城镇优抚对象

特指善于利用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城镇弱势群体。此人群的特征是在其根本利益被无端损害时,往往通过不同媒介渠道发出自己的合理请求,在公众舆论较为激昂时,有关部门会火速将其定义为“城镇优抚对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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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优抚对象

孤老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无儿无女且无法定赡养人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低保条件的孤老,纳为优抚对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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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和《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筑府发〔2009〕66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二、保障范围、原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南明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一)在乡老红军、退出现役的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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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保障范围、原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二)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带病回乡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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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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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内容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金昌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令平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内容金昌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扶对象的就医难问题,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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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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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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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优抚对象

民政优抚对象是指对国家对老复员军人、三属人员、革命伤残人员及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等按照一定的标准按月发放补助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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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实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2004〕1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我县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结合纳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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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第三章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第四章医疗优待第五章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拟定的《南京市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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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通知南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通知关于印发《南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南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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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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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优待抚恤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鼓舞部队士气,支持国防建设,安定军心,稳定社会,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413号令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含失踪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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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参战伤残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因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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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桐府办发〔2009〕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桐梓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八月十日桐梓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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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厦各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事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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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属地原则,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优惠费用减免为配套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第三条保障对象凡户籍在余庆县辖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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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件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件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现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安部(印)教育部(印)民政部(印)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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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发布令正文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发布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山东省抚恤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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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是上海市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激励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情况制定的办法,共有21条。该办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同时废止。基本信息条例条款基本信息【法规名称】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颁布单位】上海市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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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优抚主要对象优抚对象人数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优抚对象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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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是对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制定的教育优惠政策,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北京市正式出台暂行办法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民发[2004]第192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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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系统

一、项目背景二、设计方案三、技术实现一、项目背景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办法中相关规定,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中可享受3项优待照顾,同时可以享受医疗救助补助。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2008年10月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现场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加快推进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深化思想认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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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系统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办法中相关规定,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中可享受3项优待照顾,同时可以享受医疗救助补助。一、项目背景二、设计方案三、技术实现一、项目背景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2008年10月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现场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加快推进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深化思想认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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